完善香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港区国安法》明确分裂国家罪等四类犯罪 | 法规动态2020年第10期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港区国安法”)。

“港区国安法”共六章,六十六条,结构设置上,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四章内容。体现了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综合立法模式,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全覆盖。

 

 

 

 

要点

1. 《港区国安法》主要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港区国安法》

 

01

总原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02

职责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03

罪行和处罚

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明确规定了如何防范、制止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04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

 

05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

香港特区政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7月6日刊宪公布,7月7日生效。《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七条:

 

1.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

2.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

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4.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

5.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

6.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

7.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责任编辑:Elena

内容编辑:Chloe

 

声明:

1)麦其知识产权团队已加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2)本文版权归@麦其知识产权事务所 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转载须注明本网页@麦其知识产权事务所,转载请事先联系本网站小编

 

创建时间:2020-07-10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