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其案评 | 抖音短视频同一#话题不同作者创作的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视频长短与构成作品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抖音是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是一个专注年轻人的15秒音乐短视频社区。用户可以通过这款软件选择歌曲,拍摄15秒的音乐短视频,形成自己的作品。隶属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

 

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联合人民网,共同发起大型互动活动,以纪念汶川大地震。互动活动与抖音平台合作,在站内发起#5.12,我想对你说#话题,邀请网友用手势舞的形式接力倡议,用个性化的表达缅怀汶川地震。该互动活动的总参与量超过6亿,异常火爆。

 

 

 

 

要点

INTRODUCE

 
 
 
 

 

◆  抖音短视频vs伙拍小视频案例简介

◆  “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法院裁判要旨提要

 

 

 

01

 
 

抖音短视频vs伙拍小视频

 

 

 

1

 
 

案例简介

 

 

抖音短视频用户“黑脸V”发表短视频“我想对你说”。该短视频整体时长为13秒。视频内容为一蒙面并穿黑色帽衫的男子站在天空灰暗、地面开裂、电线杆倾斜、楼宇残破的废墟中,用手势舞进行祈福,祈福后,镜头由近及远拉伸,地裂合拢、电线杆竖立、绿树成排、蓝天白云重现、表演者衣袖变红等画面变化,整个过程伴随音乐。该短视频播放次数达4100w次,点赞量为280.4w。

 

 

 

原告微播视界公司通过用户“黑脸V”的合法授权,依法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原告名义进行独家维权的权利。原告发现伙拍小视频APP未经其许可,擅自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分享服务,从而吸引大量的网络用户在伙拍小视频上浏览观看,侵害了原告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伙拍小视频的Android系统和iOS系统开发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5万元。

 

被告辩称该短视频表达的思想来自于示范视频,创作因素较少,视频时长短,类似题材视频居多,其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原告诉请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是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1

 

 

 

02

 
 

“我想对你说”短视频

 

 

 

1

 
 

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3

 

涉案短视频“我想对你说”明显符合上述形式要件,是否作为作品的关键点在于其独创性方面的判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4根据上述规定,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具备两个要件:①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②是否具备“创作性”。

 

(一)关于“独立完成”的认定

 

涉案短视频“我想对你说”,以示范视频中的手势舞、伴音、明暗变化为基本元素,以网络下载的图片为基础素材,结合软件技术制作而成。示范视频和网络下载图片是原本没有任何关系的独立元素,“黑脸V”将上述元素结合制作出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与前两者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该短视频与其他参与同一话题的用户制作的短视频亦存在较大区别,且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短视频内容,故法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二)关于“创作性”的认定

 

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制作者以个人或小团队居多。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涉案短视频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创作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同时,该段短视频唤起观众的共鸣,传递出一份重生的安慰、一种温情的祝福、一股向前的力量,回应了公众心中对于汶川地震的缅怀之情,对于灾区人们的致敬之意,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之念。抖音平台上其他用户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分享行为,亦可作为该视频具有创作性的佐证。故本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符合创作性的要求。

 

综上,“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03

 
 

法院裁判要旨提要

 

 

1

 
 

规则

 

 

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与视频长短没有必然联系,属于独创性表达的短视频亦可构成作品。在对短视频的独创性进行判断时,对于独创性高度的要求同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品的片段,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

 
 

规则描述

 

 

对于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著作权法只有独创性的要求,并无时长的要求,因此,作品的大小、长短并非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因素。对于作品的片段,也应认定其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片段是整部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作品之上的著作权自然及于作品片段,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均负有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作品的法定义务。

 

3

 
 

时长不是视频作品定性的关键因素

 

 

对于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著作权法只有独创性的要求,并无时长的要求,因此,作品的大小、长短并非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因素。比如,电影作品时长两小时左右,电视剧时长半小时左右,短视频可以只有几分钟时长,均不影响各自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使是对于作品的片段,也应认定其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片段是整部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作品之上的著作权自然及于作品片段,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负有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作品的法定义务。

4

 
 

独创性的判断与作品制品的区分

 

 

视频节目制作固定后,其性质无非可分为两种: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类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类电影作品受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录像制品受邻接权的保护,前者的权利内容大于后者。而且,他人进行商业性使用时许可方式也不一样:类电影作品须获得该作品制片者的许可,而使用录像制品则还需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判断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要标准是独创性。

 

在审判实践中,视频节目主题明确,亦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与主题相关的思想内容,具备较高独创性的,宜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采取简单连续摄像,其每段视频的场景单一、内容简单、创作难度不高,属于普通人运用通常技能即可完成的劳动成果的,可认定属于录像制品。

 

5

 
 

总结

 

 

综上,本案结果虽然不是很圆满,但是法院却认可了短视频的可著作权性。自2016年起,大批短视频应用软件密集问世,短视频内容创作者呈爆发式增长,短视频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期。在此背景下,界定短视频作品的可著作权性,对确保短视频传播正常有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创造社会财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审判应持审慎积极的态度,妥善运用创作性裁量标准,以利于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引用

 
  1.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8)京0491民初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5.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类判规则》;

 

 

作者:Elena     

主编:Elena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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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3-16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