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其科创丨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受让取得专利是否属于核心技术,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要求?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证监会制定《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并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企业如同时满足三项常规指标1,或者只满足五项例外条款的任意一项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无论是常规指标还是例外条款均对发明专利数量提出硬性规定,如常规指标2规定: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五项以上;例外条款5规定: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五十项以上。由此引发了相当一部分专利数量未达标的科创板拟上市企业通过受让专利方式充盈其发明专利储备库。

 

依《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本文试通过分析科创板发审委于2020年10月14日对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出具的问询函以及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对发审委关注的涉及受让取得的专利的部分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为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为应对问询提供参考方案。

 

 
 

 

 

要点

 

◆ 科创板发审委问询

◆ 发行人答复

◆ 律师建议

 

 

 

 

 

 

01

科创板发审委问询

 

(1)受让取得专利的背景……发行人拥有的相关专利权权属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包含收益权分成、许可使用等特殊约定,受让专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受让或购买的专利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发行人对高校及外部单位是否存在重大技术依赖。

 

02

发行人答复

 

回答问询1:

 

(1)受让取得专利的背景、是否涉及合作研发等事项

 

1)发行人从华中科技大学受让发明专利的背景:与早期主营业务相关

 

发行人于 2014 年向华中科技大学受让的下述两项发明,主要用于摄像头、照相机等卡口硬件设备,均与早期主营业务相关。发行人在成立初期,主营业务曾包括信号灯、卡口等硬件设备的研发生产,后随着公安信息化市场需求的稳步增长,发行人逐步停止了硬件设备的研发生产,将主营重心转向公安信息化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

 

 

 

2)发行人受让取得武汉理工大学发明专利的背景:为未来产品布局及研发进行技术储备

 

发行人于 2019 年受让取得武汉理工大学的“基于车路协同的信号控制交叉口车速引导系统及方法”及“车路协同环境下无信号交叉口车辆通行引导系统和方法”两项专利,具备通过分析车辆的实时位置、运行状况以及车辆间的相互影响形成指引信息,以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并减少环境污染的技术特点。发行人通过受让取得该专利,可为以后在车联网领域的业务发展进行技术储备,探索研究基于车载设备、路侧设备、交通管理后台互联协同的技术发展方向,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提供更多更优的解决方案。

 

发行人 2020 年 4 月向武汉理工大学购买的“一种具备驾驶全周期疲劳等级实时辨识预警功能的车载装置”专利,具备可通过识别驾驶人身体疲劳状态及时进行预警的功能。疲劳驾驶一直是交通安全管理的盲点,发行人目前智能交通综合管控平台主要是通过监控车辆连续驾驶时间判断是否存在疲劳驾驶,通过购买该专利,可为发行人未来在智能交通综合管控平台的升级开发中对疲劳驾驶模块进一步迭代升级提供技术储备及数据支持。

 

 

 

3)从欧尼泰受让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背景:受让价格较低,可提升自身个性化服务能力:

向欧尼泰受让的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均用于控制桩、道钉灯等道路交通智能安全装置,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发行人并不从事硬件设备的生产,报告期内采购过少量控制桩、道钉灯等道路交通智能安全装置以满足部分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由于欧尼泰经营情况不佳,急于处置相关资产,转让价格较低;且通过受让下述专利可提升对部分客户个性化需求的服务能力。在上述背景下,发行人以合计 5 万元的价格向欧尼泰受让 4 项实用新型专利和 6 项外观设计专利。

 

 

 

(2)发行人拥有的相关专利权权属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包含收益权分成、许可使用等特殊约定,受让专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包括自主研发取得和受让取得。对于自主研发取得的专利,发行人拥有该等专利的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包含收益权分成、许可使用等特殊约定;对于受让取得的专利,发行人已与转让方签署了转让协议、支付了价款、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发行人受让的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包含收益权分成、许可使用等特殊约定。

 

 

回答问询2:

 

(1)发行人受让或购买的发明专利在产品中具体应用情况

 

 

而发行人向欧尼泰受让的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目前未在自有产品中进行应用。

 

 

(2)发行人对高校及外部单位是否存在重大技术依赖

 

发行人向高校及外部单位受让的专利,不属于发行人重要核心技术。发行人已完全掌握受让的专利技术,在研发活动及项目执行中无需转让单位提供技术支持。除上述外购专利外,发行人其他技术成果均来源于自身多年的技术研发投入及项目经验积累,技术成果属于发行人所有,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向高校或外部单位购买技术或共同拥有技术的情形。综上所述,发行人对高校及外部单位不存在重大技术依赖。

 

03

律师建议

 

发行人已经于2021年2月8日通过了上市委会议。

结合以上发审委问询、发行人答复及审核结果可见,科创企业通过受让方式来取得专利的做法不是阻碍上市的因素。《指引》仅对发明专利数量提出了要求,但并未对专利取得的方式加以限制。专利转让包括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的转让。科创企业应当重视在专利转让/受让中对受让专利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了解并权衡受让专利的潜在法律风险,尤其应注意:

 

(1)核查受让专利及其法律状态,确认专利权稳定性

 

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所涉专利权相关情况,包括受让专利的类型,受让的是已经授权的专利还是处在申请审查程序中的专利,专利权是有效还是已经失效,受让后专利权保护有效期还余几年,是否存在专利权质押,受让专利是否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或曾被提起过无效宣告,是否正处于相关后续行政诉讼程序中,是否正或曾涉及仲裁、诉讼等纠纷。还应注意考察专利权的稳定性问题,尤其是在受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时,必要时可要求转让方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评估报告。

 

(2)查明受让专利的来源、权利归属、是否共有专利权、有否实施等问题

 

作为无形资产的专利的权利归属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簿为准。受让方应核查当前的转让方是否为合法专利权人、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为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国有企业。了解其他共有权利人行使共有专利权对受让方的影响或限制。

 

受让方应当充分了解受让专利的来源,核查就专利的原始取得是否有正在发生的或潜在的职务发明纠纷、权属争议等,确认转让是否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受让方还应当查明转让方是否实施过专利、是否正向或曾向他人许可使用该专利、有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备案,了解实施许可的具体形式、范围等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解决方案。

 

(3)预先分析实施受让专利是否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潜在法律风险

 

受让方取得他人的专利,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自由地实施该专利,受让方在国内外销售专利产品时,仍会有专利侵权的风险,如果权利人起诉受让方,并被法院判定侵权,往往会面临高额赔偿。因此受让人应注意对实施受让专利的产品或技术进行全面分析,包括自由实施分析(FTO)。通过进行FTO分析,可以为受让取得的专利技术找到自由使用和研发的空间,规避因实施受让专利或授权他人实施受让专利而导致被他人指控侵权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FTO分析可以帮助企业绕开竞争对手的专利、突破同行壁垒,抢先占据其他对技术产品前景有利的技术点,对受让专利及相关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挖掘,提升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4)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专利权转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专利的名称、性质以及申请号、申请日等专利基本信息以及法律状态,明确转让前的实施有关情况,还包括约定技术资料交付、转让费支付、转让后实施及收益等,约定专利转让后被无效或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等。还可以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不过,约定内容若涉及限制技术竞争、技术发展的则将依法被视为无效。

 

(5)核心技术专利自主开发、受让取得的合理布局

 

若企业的核心技术均为受让取得,则必然令人质疑企业核心技术是完全依赖于外部机构而非企业自身,也影响到对申报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的定位,质疑其核心技术能否支持企业的持续成长,否定企业自身研发稳定性及可持续性,以至于被认为不属于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即“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3

 

依“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4,“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5 等要求可见,科创企业应当注意其核心技术专利是自主开发还是受让取得,以及自主开发、受让取和之间的比例合适,在通过受让取得专利的同时,应注重自身研发实力的培养,以证明企业具备长期持续研发实力。科创企业的专利布局应以“自主取得为主、受让取得为辅”为佳。企业的专利并非是以数量取胜,更重要的是专利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高质量高价值专利以及多层次全方位的专利权保护体系。

 

 

 

引用:

1.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3/P020200320687220627158.pdf

2.http://static.sse.com.cn/stock/information/c/202012/d46d0d5bbdcd487da7128c33749758f1.pdf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四条

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第五条

 

 

 

作者:董红曼     

黄丹婷     

主编:El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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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3-16 15:03